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许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式创始于香港,因为房子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阔投资者,如“落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因其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资金投入的问题,因而是现在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买卖方式。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改变,由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款或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力义务联系。
那么,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有哪些要求呢?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则“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则。”阐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则,答应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答应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则:“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不然转让无效。”
2、转让人有必要持有通过挂号存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干成为转让人,未挂号存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则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用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有必要持有通过挂号存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有必要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现已竣工检验,预购方现已实践获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联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有必要是行为人实在意思表明,不然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早转让,转移跌价危险;新预购人自愿承当跌价危险,冒着危险提早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危险和买受危险有必要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有必要合法有效,才答应预售商品房转让,不然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则:“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确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状况:榜首,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好,当双方约好的转让条件现已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有必要付清前二次敷衍金钱或许付清敷衍金钱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好转让条件,合同实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有必要征得预售人赞同,不然转让无效。这样规则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确保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畅实行。第三,预购方现已悉数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则的悉数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用征得预售人的赞同,但事后应及时告诉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实行合同。告诉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通过挂号存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定的预售转让合同告诉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实行合同状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定转让合同,不用从头签定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定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获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位置。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款转让,仍是权力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力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款转让,预售人拒绝从头签定预售合同,将阻挠转让人对债款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从头签定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联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契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现已实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力转让、可以不通过商品房预售方的赞同,只要告诉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现已依照合同支付了悉数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不然,有必要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赞同。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力和承当义务。因而,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大都状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悉数或部分债款的受让人和悉数或部分债款的承当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当债款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款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力是否可以完成,紧密相关。因而,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状况有必要征得预售方的赞同。
以下几种状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该支持:榜首、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定后未进行挂号的;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依照合同的规则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则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严重误解的;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搅扰了房地产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