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诉员工张某,称张某在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担任该公司西南营销总经理期间,向公司请求支付200万元作为西南片区业务拓展费,该款项存入公司员工谢某的工商银行卡内,由张某控制和使用该卡。张某任职期间及离职时均拒绝向公司提供款项去向和开支明细。该公司现要求张某就上述款项的用途明细及去向作出书面陈述,并对不属于因公开支的部分承担返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某公司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西南片区业务拓展费用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时止)。
【裁判要点】
关于涉案的200万元款项,审理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从单位预支的款项,其与单位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告某公司在诉状中要求张某就200万元拓展费用的用途明细及去向作出书面陈述,并对其中不属于因公开支的款项部分承担返还责任,结合某公司的诉称以及庭审陈述,法院确认某公司所陈述支付给张某的200万元拓展费用属于张某在履行职务时所预支的款项,故双方在此基础上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律师评析】
企业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获得持续性核心竞争力,从财务方面,就必须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流程。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是发挥监管职能的需要。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频发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从而预防职务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建议】
一、建立员工因公开支报销的财务审核制度,杜绝非因公开支“搭车”报销的假公济私行为。
二、企业的销售科或者销售片区以销售总额提取销售费用模式的,销售科或者销售片区仍应设置财务会计和出纳岗位(也可以是兼职岗位),销售科长或者销售片区负责人不能直接掌管资金,预防职务犯罪。
三、建立办公、销售费用包干使用账务管理制度,保证包干费用能够用在“刀刃上”,防止挪作它用。
四、建立企业员工备用金、履行职务借款财务管理制度,员工必须出具书面借据并完成审签,空口无凭;因公开支后应当及时与公司结账,剩余资金应立即归还,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嘛。否则,企业可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等。若员工在取得借款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工作方面开支,那么其与企业的内部借贷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企业即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企业借款。本案的某公司就是因为没有要求原员工张某对业务拓展费出具书面借据导致不能证明是借款,从而导致张某离职后其与企业的内部借贷不能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