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会计本职作业之外找了一份财会作业,每月简直不必跑几次兼职单位。但是,小王的主管刘女士并不附和这样的观点。刘女士以为,用人单位给了一个员作业业,为他提供一份薪酬,职工应该极力为自己的单位做事。假如一个职工在自己的本职作业之外还有作业,那他究竟怎么做好两者的和谐呢?所以,刘女士向公司提出应该树立制止兼职的准则,至少在她所统辖的财会部门应该先树立起这项准则。小王以为刘女士的提议专门针对他,两人弄得不太愉快。
二、法律分析
在兼职问题上,就我国法制来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国家对于兼职并没有清晰表明能够或不能够。
那单位是否能够依刘女士的建议,建立制止兼职的内部规则呢?法律上曾有句俗话:法无制止即可为,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
首要,刘女士对于兼职这件事有顾虑是有道理的。假设小王一天在本职单位作业8小时,加上午饭1个小时,作业是比较辛苦的。假如在这9小时之外,小王还花若干小时在兼职上,必然影响他的休息和文娱,这样小王的作业热心和动力将被疲劳所炸毁。假如小王仍然有很多休息时间的话,那刘女士不得不怀疑小王是否把外面的作业带到单位做了。此外,财会作业是一份需求诚信的作业,假如一个职工在为两家以上的公司作业,那他对哪家才会有忠诚呢?假如两家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怎么办呢?这些都是作为主管的刘女士需求忧虑的。
其次,制止兼职也未侵害到小王或第三人什么详细的权力。小王与单位之间是劳作联系,而与兼职单位是劳务联系。我国现今劳作联系实践上以为,一般情况下职工只能有一个劳作联系,只能在一家单位办选用、拿薪酬。本职作业外的收入,那叫劳务报酬。有了本职作业后,职工择业的权力、作业的权力都得到了保证,与此相比,兼职就不是一项有必要保证的权力,只是处于一个额定补充的位置。所以,用人单位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与职工约好不得兼职,或许在职工手册等规章准则中清晰这一规则。需求指出的是,有必要有事先的约好或规则,单位才能够制止职工兼职,否则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