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咨询者咨询公租房拆迁补偿款承继的问题,在此笔者将常见的几种状况予以列明予以一一解说:
第一,公租房的户主能否就未来的拆迁款以遗言的方式作出分配?需要详细的问题详细分析,如果户主是在拆迁开端之后书写遗言后逝世的,其承继人能够承继其补偿款;如果户主在拆迁开端之前立的遗言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是无效的,由于遗言只能就现已合法拥有的产业进行分配。
第二,公租房中其中一名寓居人死亡,其承继人是否能够承继他的寓居权?答案是不能够,由于寓居人对于公租房拥有的是寓居权而不是所有权,我国法律只规则,承租人逝世,其一起寓居人能够继续寓居,但是没有规则其承继人能够享有其一起寓居权,继续寓居权和承继寓居权是不同的概念。因而,公租房在面对拆迁的状况下,只要继续享有寓居权的人在原单位进行房改后才享有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
第三,户口不在公租房房主的户口本内,但是一向与房主寓居于公租房内,拆迁时是否能够得到安置?答案一般是肯定的,由于我国法律规则的是一起寓居人能够继续寓居,没有规则只能由同一户口的人予以寓居,所以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应当扫除恶意的为了未来的拆迁不猖狂而故意提早的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