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斥的诉求是否应当被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B农场(A公司的股东)与被告A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纠纷一案,原告B农场要求确认A公司股东会的某决议无效并撤销增资变更登记,同时要求确认B农场享有A公司增资资产对应的股权。一、二审法院认为,B农场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庭审释明后B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驳回了B农场的起诉。
最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因素时,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以及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规定。B农场的诉讼请求虽然相互矛盾但都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受理。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B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B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律师分析:
在一个案件中提出了两个互相排斥的诉讼请求在合同纠纷中并不少见,原告在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同时主张对方支付剩余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若原告主张的合同无效成立,则被告方需要返还原物,但是其支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不会被支持,反之,若原告主张的合同无效不成立,则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有效,案涉物归被告所有,但是被告需按约支付剩余款项。
有一部分人认为,出现两个相互排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也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在理论上,这种起诉称为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原告这样起诉的目的是想尽量维护自身的权利,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诉求,想要通过一次诉讼,使自己获得较大限度的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经济,避免自己的第二次诉讼。
主位诉求与备位诉求都是具体的,但相互排斥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受理。
1.受其专业知识、信息量、证据的限制,不能预测法官的裁判结果,所以原告在没有把握确定哪一个诉求会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避免诉讼时间的浪费,就如上述案例中,既主张了股东会决议无效,又请求确认其享有增资对应的股权。
2.有利于诉讼便利和经济便民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但是并未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不能相互排斥等。故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法院作出判决时不能超出诉讼请求,在主位诉求不能得以支持时,备位诉求得以支持,很大程度地加快纠纷的解决时间。
3.法院应全面审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该作出处理,若支持了某一个诉讼请求,那么与之相斥的诉求自然得不到支持。特别注意,若一审没有全面审理,遗漏了部分诉讼请求,那么在二审阶段,法官应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保障当事人二审终审的诉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