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仅能适用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吗
一、案情简介
A与B于2020年1月订立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A向B购买钢材91吨,并在钢材交付后10日内向B支付货款46万元,若B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则应每日承担未支付货款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A在按照约定向B交付相应的钢材后,B至今未支付货款,A无奈之下诉诸人民法院,要求B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和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
虽然当事人是本着行业惯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由于该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及违约金过高,对A诉请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利息、违约金的标准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计算。
三、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为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虽然该保护利率的“头上”扣了一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帽子,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案件中涉及利息、违约金计算等情况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来支持违约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