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宣布、转让或许答应他人运用其创造的著作而发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则,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仿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多份的权力;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许赠与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原件或许著作的复印件的权力;
三、租借权。即有偿答应他人临时运用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租借的主要标的的在外;
四、著作的展览权。即揭露陈列美术著作、拍摄著作的原件或许复印件的权力;
五、广播权。即以无线或许有线的方法揭露广播或许传达著作,以及经过扩音或许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相似东西向大众传达广播的著作的权力;
七、扮演权。即揭露扮演著作以及用各种手法揭露广播著作的扮演的权力;六、放映权。即经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揭露再现美术、拍摄、电影和相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著作的权力;
八、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著作的权力;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许以相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著作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改编权。即改变著作,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著作的权力;
十一、翻译权。行将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二、汇编权。行将著作或许著作的片段经过挑选或许编列,汇集成新著作的权力;
十三、获取酬劳的权力。著作权人宣布著作,或许答应他人运用著作以及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可按照约定或许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则,获取酬劳的权力;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