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未造成损害有可能犯罪吗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日,李某(家住五楼)与何某发生争执,李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何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李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李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何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李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分析
《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造成实质损害,并不是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必须要素。刑事司法领域依法妥善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正是国家公权力防范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进一步举措。
律师建议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高空抛物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自己的人生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