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张男和某女登记结婚,当年生育一子,张男的母亲秦某当上奶奶,帮着儿子、儿媳照顾孙子的生活,其乐融融。在孙子1岁时,儿子、儿媳辞去公职到深圳打拼。小两口在外9年,仅回家探望过3次,照料孙子的生活自然由奶奶承担,且儿子、儿媳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切都是秦某承担,2019年夫妻二人将其孩子带到深圳共同生活,仅留秦某一人在老家独自生活。秦某独自生活数月,提出与儿子共同生活被拒,秦某心凉至极,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称儿子儿媳不尽责应付抚养费18万,并向法院提交了抚养孙子支付的票据和数份邻居证人证言等。
【裁判意见】
起初接到案件时,本案法官,对秦某的做法多有不解。现实中,家中由老人帮忙照顾孙辈的情况并不少见,真的因此跟儿女翻脸的案件,她还是第一次遇到。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抚养孙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法院综合抚育孩子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秦某所提交的证据,酌定夫妻共同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为10万元。
【律师分析】
祖父母没有带孙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律师建议】
传承尊老爱幼的美德,才是化解此类矛盾的基石,本案的起因系儿子儿媳拒绝与秦某共同生活而发生。从我们的民俗出发,特别是在小夫妻都要工作的情况下,祖父母帮忙照顾孙辈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法律上并没有强制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隔代人之间的抚养关系,老人的出发点其实是在帮助自己的儿女做事情,而并非是在祖孙之间又建立起抚养关系。如果祖辈是短期、临时的帮忙,从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角度,这种情况还是应当予以提倡,据此主张相应费用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