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女士早年丧偶,独自一人把2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成家后对李女士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赡养责任,二儿子非常孝顺李女士,但是二儿子是“妻管严”,对二儿媳是言听计从。如今李女士已经76岁高龄,打算把仅有的一套住房过户给二儿子,但是又担心房屋过户后二儿媳对她不好,甚至把房屋出售,那么李女士就没有房屋可居住了?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李女士可以将房屋过户给二儿子的同时与二儿子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由此既可以满足李女士拟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二儿子的意愿,又能够保障李女士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二儿子将房屋出售后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之一,如果是购买二手房,建议一定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